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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时间:2012-02-21 13:42来源: 作者: 点击:
二级 丁等 医疗事故 的规定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 患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

    丁等的规定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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