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共4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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