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医疗过失鉴定和赔偿问题(3)

时间:2012-02-18 10:42来源: 作者: 点击:
医疗过失鉴定和赔偿问题 一位13岁的男孩因双照部疼痛、活动受限,入住第一家医院,经X片照相诊断“股骨头坏死”,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半年后,又到第二家医院看病,诊断“股骨头滑脱”,经手术治疗,现留有部分功
医疗过失鉴定和赔偿问题 一位13岁的男孩因双照部疼痛、活动受限,入住第一家医院,经X片照相诊断“股骨头坏死”,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半年后,又到第二家医院看病,诊断“股骨头滑脱”,经手术治疗,现留有部分功能障碍。该患儿认为第一家医院诊治过程中有误,诊断

5、赔偿数额的不合理计算

  (1)我国法院按省、地区、市人均寿命来计算伤残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而一个患严重疾病的人能否活到人均寿命呢?如果其早于人均寿命死亡,其所获得一次性赔偿的费用和由此产生的李息岂不是成为他人的不当得利。如刚出生的脑瘫患儿,按73年计算赔付,实际是活不到70年的。再如20岁的植物人,国内报道一般存活5-10年,最长存活十几年,可按73岁计算,赔付53 年,实际不可能活50年,就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

  (2)后期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同时赔偿也不合理,患者已经评残,就证明残疾己不能治疗,再赔治疗费岂不是重叠赔偿,同样也造成赔偿金额巨大。

  (3)现行法律规定,按上一年度城市人均收入做为赔偿的基本标准也不合理。如农业户口的患者或无经济来源的患者,都按此标准计算、赔付,实际是扩大赔偿方的支付,使另一方获得不当得利。

  鉴述上述问题,提出公正赔偿的几点建设:

   ①根据中国国情应制定符合国情的医疗过失赔偿法律规定,确定最高赔偿额的限制数,可以是变量,随着国家财力逐年增加或逐步增减。

  ②赔偿额应按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确定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

  ③人均寿命数额应当减去今后若干年可能发生问题的调整系数(如疾病、不可预见的事件、突发意外等等)。

  ④接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标准来计算赔偿。

  ⑤对于伤残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等,不要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可分段支付,几年为一支付阶段,如患者在支付年中死亡,今后的费用可停止支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疗行为有其特殊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是神,不可能包治百病,医学发展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发展,其医疗过失的发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侵权行为,医疗行为具有不对等性,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消费概念,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概念,因而应当制订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或者修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法规,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法院判案中比照使用,使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方可显示法律的公平合理。此外还应通过一系列社会保险,如医疗过失责任险、医疗风险险、医疗意外险等途径来解决医疗赔偿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