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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体重伤标准(3)

时间:2012-02-18 10:34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⑴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⑵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关对合的动作。

  ⑶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⑷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⑸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眼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⑹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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