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绷紧监管之弦(2)
时间:2012-02-18 10:3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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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形式。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如何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如何保证鉴定工作的中立性?如何严管鉴定机构?已经一审的《浙江省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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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形式。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如何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如何保证鉴定工作的中立性?如何严管鉴定机构?已经一审的《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备受人们的关注。 鉴定结果的科
“假作真时真亦假”。客观而言,司法鉴定的结论其实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已,与鉴定结论相比,鉴定过程、鉴定人资质等外部因素往往更为重要。法官不应回避自己对司法鉴定本身的审查责任。“事实上,衡量一名法官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就是其对证据的运用。”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的同志说。
对于鉴定结论的责任认定问题,尽管目前已有明文规定“鉴定者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但是如何负责,一直未能解决。
数年前,河北农妇戴素芬的丈夫因手指划破在医院治疗时死亡,医院为脱干系要求鉴定。唐山某医学院作出鉴定认为,戴素芬丈夫为砒霜中毒,死亡原因与医院无关。后当地公安部门将“检材”送公安部再次鉴定,结论为无砒霜中毒。之后,戴素芬像她的老乡“杨三姐”一样,数年往返于各鉴定部门,先后做了9次结论不同的鉴定,精神苦不堪言,生活悲惨之极。该案最终大白,数个鉴定为虚假鉴定,戴素芬获赔14万元,但作伪证的鉴定人并未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20多年来,因为司法鉴定出了问题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全国也只有寥寥数人。自2005年以来,浙江省司法厅共查处司法鉴定违规行为12件,其中仅1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闵银龙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者个人缺少必要的制度性约束,“鉴定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不可能保证鉴定的真实”。
对此,草案提出,司法鉴定人鉴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定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
草案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拥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同时,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开。(作者:哲生 艾琳)来源:《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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