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医学会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与受理等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试行)》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医学会研究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试行)》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医学会研究,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委托、受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 1.委托山西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统一送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2.委托各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应统一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3.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送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对外委托。 4.对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到山西省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办理对外委托。 5.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医患双方自然情况,基本事实以及医疗事故的要点,委托鉴定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受理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医学会《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审判庭。 3.不符合本意见第一部分所列委托程序的,全省各级医学会不予受理。 三、资料审核 2.当事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补充材料应向原审判单位提出,由原审判单位组织进行质证确认后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转交医学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未经审判庭质证确认的任何鉴定资料。 3.为保证鉴定会的有效,在确定专家鉴定组之前,医学会履行鉴定材料的确认程序,若材料不能确认,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审判庭负责质证确认。 四、组织鉴定 2.医学会应将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时间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列席鉴定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唯一形式。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则鉴定书将陈明其责任程度,否则,不对责任做出表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不出具“医疗差错责任”等其他形式的鉴定书。 五、审核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经对以上事项审查,认为有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应书面将审核结果交送医学会,医学会应当作出说明。若实属违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医学会重新鉴定。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不做审核。 六、其他相关问题 2.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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