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医学会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与受理(2)
时间:2012-02-18 10:29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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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医学会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与受理等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试行)》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医学会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与受理等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试行)》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医学会研究
(1)受理鉴定日期; (2)收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移交的医患双方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日期; (3)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情况; (4)鉴定程序; (5)专家鉴定组人员资格; 3.各级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必须当事人双方参加的事项外,医学会不直接接触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组织的过程及鉴定结论的任何问题,均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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