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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时间:2012-02-18 10:31来源: 作者: 点击:
北京 医疗事故 鉴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根据事故等级、病员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标准: 一级 医疗事故,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5000元至800
北京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根据事故等级、病员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人民币3000元以下。 补偿费交付给病员

北京鉴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根据事故等级、病员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标准:                                                    
    医疗事故,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人民币3000元以下。                                    
    补偿费交付给病员或其。但病员及其家属依法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
贴不得因此而停止或削减。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费, 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街道
、农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院(所)发生医疗事故的,由街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私人医疗院所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私人医疗院所或开业执照持
有人负担;在职医务人员被邀请业余行医发生医疗事故的,由邀请单位负担;研究生
、实习生、进修生实习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接受实习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担50%。
    第二十八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
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的医疗费用,医疗单位不再负担。
    第二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和因医疗事故产妇死
后留有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出医院;无家属的,由病员所在单位接出医院;无家属、无
单位又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由医疗单位与其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当地
人民政府联系,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或事件死亡后, 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任何人不
得阻拦。尸体后应在一周内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医疗单位报当地卫生行政机
关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予以火化,其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
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由医疗单位根据事故等级、
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并负担补偿费的5%-10%。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三十二条  对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医疗单位应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
检查,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但情节严重的,应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三条  私人医疗院所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所在地卫
生行政机关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
可吊销开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 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犯罪
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丢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和
有关材料的,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寻衅滋事、破坏公物、殴打医务人员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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