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根据事故等级、病员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人民币3000元以下。 补偿费交付给病员
北京鉴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根据事故等级、病员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标准: 医疗事故,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人民币3000元以下。 补偿费交付给病员或其。但病员及其家属依法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 贴不得因此而停止或削减。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费, 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街道 、农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院(所)发生医疗事故的,由街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私人医疗院所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私人医疗院所或开业执照持 有人负担;在职医务人员被邀请业余行医发生医疗事故的,由邀请单位负担;研究生 、实习生、进修生实习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接受实习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担50%。 第二十八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 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的医疗费用,医疗单位不再负担。 第二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和因医疗事故产妇死 后留有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出医院;无家属的,由病员所在单位接出医院;无家属、无 单位又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由医疗单位与其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当地 人民政府联系,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或事件死亡后, 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任何人不 得阻拦。尸体后应在一周内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医疗单位报当地卫生行政机 关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予以火化,其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 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由医疗单位根据事故等级、 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并负担补偿费的5%-10%。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三十二条 对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医疗单位应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 检查,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但情节严重的,应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三条 私人医疗院所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所在地卫 生行政机关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 可吊销开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 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犯罪 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丢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和 有关材料的,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寻衅滋事、破坏公物、殴打医务人员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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