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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时间:2012-02-18 10:46来源: 作者: 点击:
1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 、根据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 、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 、医疗

 1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 、根据 < 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 、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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