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国务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2 年9 月1 日开始施行 ,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 ,笔者认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 (一)鉴定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在鉴定书中表述 《条例》和《暂行办法》均规定,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根据鉴定结论做出。但这一规定违背了鉴定结论的法律本质 如前面第一个问题所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 ,是人民法院审核的对象和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官认为谁的意见能形成内心确信 ,他就可以采信 ,认定事实的主体是法官不是鉴定人员。因此 ,笔者建议: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应记载鉴定人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形式应予规范 《条例》和《暂行办法》中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该规定存在一些问题: (1)鉴定人员没有签名。《民事诉讼法》规定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这是法律上规定的鉴定结论个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而《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只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回避了鉴定人的个人责任。 (2)《暂行办法》规定 ,对于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 ,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而仅这一点 ,医学会的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做到 ,现在医学会的鉴定书中说明的不是理由而是结论。笔者认为 ,鉴定的目的即在于让专门人员对专门问题做出说明和判定 ,只有结论没有理由如同人民法院原先的判决书一样 ,不能服人 ,也不能达到鉴定的目的。医学会及其鉴定组专家应摈弃“言多必失”的陋习 ,展示专家的知识和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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