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困扰医疗界的一大难题,而与医疗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的鉴定问题。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还是司法机关裁判,都必须涉及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且医疗机构医务人也非常在意“我的医疗行为到底有没有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从我国目前的
时下,已经成为困扰医疗界的一大难题,而与医疗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的鉴定问题。无论是处理,还是司法机关裁判,都必须涉及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且医疗机构医务人也非常在意“我的到底有没有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有人称为“医疗鉴定”;一是通过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有人称之为“司法鉴定”。由于二者启动的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鉴定的监督方式等均不相同,必然会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从而引发医务人员产生这样的疑惑:到底是医疗鉴定权威还是司法鉴定权威,二者有什么关系。本届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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