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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之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时间:2012-02-18 10:51来源: 作者: 点击:
鉴定是一种在法律规制下有组织、有序进行社会行为,强调鉴定的法律属性,因而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的效力。因此,鉴定的组织者也是鉴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医疗
鉴定是一种在法律规制下有组织、有序进行社会行为,强调鉴定的法律属性,因而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的效力。因此,鉴定的组织者也是鉴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

 

      
     鉴定是一种在法律规制下有组织、有序进行社会行为,强调鉴定的法律属性,因而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的效力。因此,鉴定的组织者也是鉴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医疗条例》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鉴定办法》)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一方面医学会组建本辖区的专家库;另一方面,由医学会设立医学鉴定办公室承担鉴定事务,负责以下工作: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的决定,确定鉴定学科,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抽签遴选参加鉴定的专家,组织鉴定听证会,收取鉴定费并支付参加鉴定专家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最后负责出具鉴定文书。显然医学会在整个医学鉴定过成扮演了非常重要的组织者的角色。
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于医学会相比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的关系上确有明显不同。医学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但其挂靠的仍然是卫生行政机关,并且与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而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甚至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与医疗机构关系相对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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