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是什么概念? 记者调查 对于有些医疗纠纷,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会在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同时,指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是否应该裁定医院对患者作出赔偿?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在相同的法院也有可能作
“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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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些医疗纠纷,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会在认定不医疗事故的同时,指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是否应该裁定医院对患者作出?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在相同的法院也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
在深圳打工的柳女士近日向反映了她打医疗官司败诉的经历。让她不解的是,和她的情况极为相似的另一个案件,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治疗存在不足”法院判定不予赔偿
2005年2月,柳女士因腰腿痛住进了深圳宝安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并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不料术后她的左腿就失去了知觉,医院让她做针灸治疗,一个疗程后虽然左腿有了点知觉,但感觉疼痛,且萎缩了4公分。她于是到深圳人民医院做检查,结论是:左L5神经根功能较明显受损,主要累及腓神经支配肌,左、右S1神经根近端传导功能受损。从此她总是感到腰痛,双下肢麻木,后来还出现了阴部疼痛,内分泌失调等症状。
2006年,柳女士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医院治疗存在严重的为由,要求院方作出赔偿。宝安区法院2007年8月委托省医学会对该医疗纠纷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11月,广东省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又指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手术前关于患者某些病患体征没有详细检查和记录;缺乏对椎间盘突出不能解释的症状及体征做认真、正确的讨论分析及详细记录;存在某些诊断不成立;术中对手术部位的定位不够准确,造成手术操作扩大化等。
宝安区法院据此于2008年4月作出判决:被告(医院)对原告(柳女士)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亦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柳女士对判决不服,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出了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柳女士的申请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2008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女士称,她接到这份判决书后眼前一片茫然。她的身体状况已经不允许她继续做工了,一家4口生活很窘迫,无法得到赔偿,她都不知道以后靠什么生活。柳女士的律师告诉记者,经过深圳中院的判决后,柳女士难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向医院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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