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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医患纠纷审判明确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责任(2)

时间:2012-02-20 13:42来源: 作者: 点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 江西规范医患纠纷审判 明确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责任患者隐匿真实姓名就诊受损仍可作为原告起诉医方 10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医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 江西规范医患纠纷审判 明确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责任患者隐匿真实姓名就诊受损仍可作为原告起诉医方 10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医方责任程度。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补助标准×医方责任程度。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计算公式: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赔偿月数×医方责任程度。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医方责任程度。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医方责任程度。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医方责任程度。

  十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参照本办法第二、九、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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