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殒命医院一审35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何引争议(2)
时间:2012-02-22 09:53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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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读 8岁女童因为小小的阑尾炎手术在医院死亡,法院一审判决中仅精神抚慰金一项即达35万元。医院认为“无法接受”,法院是在“情绪化判案”。法官则认为是经过“慎重考虑”,综合具体案情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的判决
新闻快读 8岁女童因为小小的阑尾炎手术在医院死亡,法院一审判决中仅精神抚慰金一项即达35万元。医院认为“无法接受”,法院是在“情绪化判案”。法官则认为是经过“慎重考虑”,综合具体案情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的判决。 据了解,精神损害赔偿赔多赔少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
在采访过程中,包括乌市第一医院的医生在内的众多医务工作者均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担忧,认为这一判决将无形中加大自身职业压力。法官
医院严重过错判决有根有据
参与此案审理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法院对此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的判决,是经过慎重考虑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首先本案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病历缺失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此案并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位法官说,在本案中,侵权人医院的过错程度十分严重,小小的阑尾炎手术竟然致人死亡,而且病历丢失,所以应该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侵权行为又给孩子的亲属造成极大的、无法弥补的心理、精神伤害,我们综合侵权人乌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乌市平均生活水平,认为3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较为合适。
“在法律面前,人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都是平等的,与被侵害人的身份没有关系。当然,我们的判决不可能超过原告的诉求,也不会因为提出的赔偿金额越高,我们就会判得更高,必须综合具体案情来确定。”这位法官强调说,“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或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严重,或其经济支付能力有限,或者此案的受诉法院在基层欠发达地区,判决的精神抚慰金肯定不会这么高。”法学界
细化赔偿标准减少自由裁量度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彤认为,此案目前判决数额是否合适须经过法院终审判定。目前国内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数额之所以差异较大,一方面是因为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另一方面的现实问题是,关于赔偿数额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只是指导性的,并没有明确的计算、划分标准。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说,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它虽然不可能给像财产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的认定,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陈彤认为,至少应该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这样法官较容易酌定具体数额。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致害人的极大反对,而过低,则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相关费用都不能弥补。
“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相关立法机构在研究大量已判决的实例案件的基础上,尽快地出台更为完善具体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度,使判决更令双方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陈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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