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医疗事故律师唐泽光 【问题提示】 L医院是否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原 告:王某 被 告:L医院 原告母亲盛某因怀孕,于2002年3月开始就诊于L医院,建立了门诊病例,遵医嘱进行了各项检查,并坚持随诊,L医院一直告知母子正常。2003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事故与法医鉴定结论不同的案件。因医学会鉴定不构成事故,无因果关系,所以不能按事故解决。再有原告起诉医疗过错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以法医鉴定为主,并按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赔偿项目和标准解决。 法院以法医鉴定结论做出判决是正确的,但本案鉴定结论的截然相反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本案例中,医疗单位应汲取的经验是:在产妇分娩方式选择上,医院应在病历中做充分的风险提示,并充分征询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将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完整的记入病历,一旦发生滞产,应采取对母婴更加安全的生产方式,尽量避免产伤,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不要过分的考虑患者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决定助产方式,而首先应从技术和安全角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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