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晚,身体一向健康的王宇从腹部莫名的疼痛中醒来,虽然不是十分剧烈,但间隔几分钟就发生的阵痛让他难以入睡,于是他便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挂了急诊,血液常规检查显示白细胞高于正常值两倍,医生判断血液里有炎症,又让他做了详细的彩超,肝脏、胆囊、胰
1984年制订、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04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此外,还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都以规范医疗行为为目标。 这样一张包罗了从医疗管理、药品管理到医务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网络却没有形成对患者的保护,诸多的制约对医院和医生来说,犹如虚设,他们之所以铤而走险,是因为风险太低。 过度医疗的概念很难界定,这是制约医生行为不力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后,很难用清晰的条文明确责任。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就仅对过度检查做出了明确禁止的规定。“因为过度检查的负面影响最大,一名老汉的账单里竟有妇科检查费,还有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被汽车撞了一下,医院居然给她做了艾滋病、梅毒等一系列的化验。”说,过度检查引起的社会矛盾较大,所以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面对社会各方的指责,医生也颇有怨言,表示,他认识的一些医生对自己所在医院唯利是图的行为也不堪忍受,有的医生在跳槽之后,甚至偷偷带走了病人的病例,对病人家属说出过度医疗致死的实情,鼓动家属去告那家医院。“接受的教育和医德使有些医生不堪过度医疗行为,他们感觉受到良心的谴责,是医院逼着医生发这种灾难财。”说,医生所在的大环境促使了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北京301医院一名负责风险管理的人士就表示,过度检查也是医生迫于无奈的自我保护。为了避免医疗纠纷产生后承担责任,只能一项一项做检查。 “我们跟医院打了很多年交道,以前医生特别恨律师,因为我们帮患者告医院,但是现在他们却不恨了,因为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打官司的毕竟是少数,很多人都会去医院闹,这样医院更受不了,所以医院宁愿打官司,赔钱了事。他们会跟患者说,我们先借给你几万块钱,你们去请律师打官司吧。”感到很荒唐,“为什么害死人了,医生却不用负刑事责任。” “现在只要赔钱就行,医生都已经不怕了,他们损失的钱可以从别的病人身上赚回来,医生觉得少赔钱就是胜诉了。”说,现在只追究民事责任而不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使医生的风险大大降低。医疗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首先考虑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因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法律责任,对法律责任的追究首先是国家职责。其次,才是民事责任的追究,这是对具体的已经受侵害民事权益进行救济的需要。所谓的刑不上“大夫”既助长了过度医疗的发生,也使医学伦理被严重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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