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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领域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既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无太大分歧。在医疗损害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这是由医疗行业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我现实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有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逐渐
诊疗护理行为是高度技术性、高度专业性的行为,医务人员是这方面的专家,为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医务人员负有“最善的注意义务”,在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违背此义务的判断基准上,相应地不再适用普通人的标准,而应适用标准医师标准,又叫标准医师水准。 所谓标准医师水准,是指将医师的职位或技术职称作为判断医师业务技术能力的基准,假定一个具有相同职位或具有相同技术职称的“标准医师”,该“标准医师”具有这个职位或技术职称所要求的诊疗护理技术,在相同的医疗环境和同一的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尽到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最善的注意义务时,正常发挥其诊疗护理技术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标准医师水准”。 标准医师水准又称医疗水准,与前文提到的判定普通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同类人标准相比,标准医师水准不考虑医师实际所受的教育程度、智力状况、从业经历、实践经验状况、是否确实具有该职位应有的专业知识,也不考虑医师进行医疗行为当时的心神智力状况、身体状况,更加类似于普通法中的合理人标准。 以标准医师水准论断医师过错时还应考虑的一个因素,即医疗环境。医疗环境指的是医院的设备和管理、病人的病情危急程度等客观环境,而不是医务人员的技术、身体状态等主观环境。医院的设备和管理上,也有一个固有条件和应有条件的区分。固有医疗条件指医疗单位现有的客观医疗条件。应有医疗条件指依照1994年9月2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各等级、各种类的医疗单位应当具备的医疗条件。同时,应有医疗条件还包括医疗单位向特定的病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承诺其具有的医疗条件,如医疗单位在广告上所作的承诺。固有医疗条件在论断医务人员过错时有意义,而应有医疗条件在论断医疗单位的过错时有意义。当医务人员所处的客观医疗环境恶劣时,可适当降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同时,医疗环境中的客观不利因素,也可降低医疗单位的注意义务。须注意的是,医疗单位的应有医疗条件未达到,可减轻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但不是医疗单位免责的理由。 为了确定标准医师水准,日本医学法律界提出了现代医学水平的概念,衡量标准医师的水平应按现代医学水平论断。在我国,“现代医学水平”演化为医师的级别技术职位等相关行政管理性质的概念。笔者认为,究竟什么样的水平应作为标准医师应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是医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上的任务。标准医师水准属于法律规则问题,而现代医学水平,则是行业标准问题,为医学专门问题,本文不作研讨。 综上,按标准医师水准推定医务人员的过错,实是对医护人员课以较普通人更重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对医疗单位课以更重的社会责任。医疗单位的应有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标准医师水准”,均是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最善的注意义务”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上的表现,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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