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对各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机构、相关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强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
(四)未按照规定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对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上报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收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在处理结束后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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