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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若干行为的刑法分析(2)

时间:2012-02-22 09:38来源: 作者: 点击: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对人体器官移植若干非规范行为进行了规制。笔者认为,人体器官移植是否正当或者说是否可能由刑法予以规制的界限在于是否为供体所同意。理论上,人体器官移植中合法分离摘取器官须具备三个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对人体器官移植若干非规范行为进行了规制。笔者认为,人体器官移植是否正当或者说是否可能由刑法予以规制的界限在于是否为供体所同意。理论上,人体器官移植中合法分离摘取器官须具备三个条件:(1)供者须给予了自由且知情的同意;(2)手术须为治

五、行为人以出卖尸体或器官为目的,抢劫、抢夺尸体后摘取器官的行为。由于尸体及其器官属于民法上的“物”,具有实用效益性,因而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可认定为抢劫罪或抢夺罪。

另外,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一些行为也可能构成罪、医疗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判定。

(作者单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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