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医疗 > 医疗文书 >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探析(3)

时间:2012-02-22 09:38来源: 作者: 点击:
【】医患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同人类医学实践行为同步发生和发展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和医疗实践活动的发展水平,并受到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医患关系又是一个伦理范畴,以双
【】医患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同人类医学实践行为同步发生和发展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和医疗实践活动的发展水平,并受到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医患关系又是一个伦理范畴,以双方道德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为特征,医方道德义务感的

结 语

正如富勒所言: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再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医疗纠纷增多、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专章规定,明确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使受害患者能够通过诉讼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三期。

[2]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

[3]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三期。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29页。

[5]邱仁宗等.《病人的权利》,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6年版。

[6]杨立新,袁雪石.“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十二期。

[7]夏芸:“不作为型医疗过误的期待权侵害理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08页。

[8]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9]上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说明告知义务的类型,参照学者杨立新的观点。其中,他还指出第五种类型,即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经同意而实施医疗行为。笔者不赞同第五种类型,这种情形是医方违反说明告知义务的对应面,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表现。

[10]黄丁全《医师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1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62页。

[12]同上,第445页。

[1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1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5页。

[16]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学者梁慧星认为,现代民法上的“推定”是一种技术性法律概念,分为两种推定:一是法律上通常说的推定,即许可被推定人以反证予以推翻的推定;二是不允许被推定人予以推翻的规定,属特别情形。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