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工作上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而不管其工作是公务活动还是劳务活动。 (二)对本案定性的分析 本案二被告人周某和黄某虽系外地民工,但其既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所招聘,当然就属于该公司的职工,他们从事的看护本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建筑材料的工作虽然属于一种劳务活动,但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它仍然应属于职务活动的范畴,该二被告人正是利用了这种看护本公司建筑材料的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且所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对该二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志伟) - ①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页;周振想编著:《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5页。 ② 参见张翔飞:“论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 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5页;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612页。 ①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3-444页。 ②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483页。 ③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1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