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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时间:2012-12-12 02: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巴安监[2008]16号 各科室、监察支队: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巴安监[2008]16号
各科室、监察支队: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依法治州,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开展自治州“法治六进”活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科室、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现将《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共8项)
  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构:宣教科
  受理岗位:章红军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泰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条件: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2.受理与审查
  受理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
  (一)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1.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2.职业健康资格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3.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表(到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填写)。
  (二)操作证复审:1.职业健康资格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登记表(到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填写)。
  审查合格的,告知培训单位;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单位,同时告知所缺材料。
  3.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培训单位组织理论和实践培训。
  4.考核发证或考核审验: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考核不合格的,告知补考事项。
  5.办理时限:培训学时详见各工种培训要求;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发证。
  6.培训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构:宣教科
  受理岗位:章红军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泰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条件: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安全管理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文化程度符合工作要求,具有相应行业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2.受理与审查
  受理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
  (一)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1.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2.本人二寸免冠照片2张;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登记表(到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填写)。
  (二)资格证复审: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复审登记表(到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填写)。
  审查合格的,告知培训单位;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单位,同时告知所缺材料。
  3.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4.考核发证或考核审验:考核合格的,发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考核不合格的,告知补考事项。
  5.办理时限:培训学时详见各工种培训要求;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发证。
  6.培训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三、一般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晓芬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审查;(3)出具审查意见。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现场验收评估意见;(3)组织专家审查验收评价报告;(4)出具验收审查意见。
  3.案卷归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四、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审查:
  (一)实施机构:矿山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艾拜布拉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军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3)出具同意备案意见表。
  2.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审查(复审);(3)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3.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现场验收评估意见;(3)组织专家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查;(4)出具验收审查意见。
  4.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核。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宇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当场受理,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补正全部内容材料。
  2.审查,除书面材料外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核查。
  3.决定: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区发证。
  4.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宇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7)经营成品油的须出具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当场接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机关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4.决定: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内)。
  5.颁发证书:发证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
  6.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宇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发证机关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机关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审查核实。
  4.决定: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内)。
  5.颁发证书:发证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
  6.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八、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初审
  (一)实施机构:宣教科
  受理岗位:章红军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泰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中介机构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与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中介机构审核机关当场接受,并报自治区发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机关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4.决定: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内)。
  5.许可申报:审核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申报发证。
  6.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行政处罚(共9项)
  一、对安全培训、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危化科、宣教科、矿山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王晓芬、张宇、章红军、艾拜布拉、张晖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王斐、巴泰、郭军、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王军生、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2名以上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2.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二份,按要求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3.执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当事人逾期未自行缴纳罚款,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做出后5日内在局办公室备案。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整理案卷后归档管理。
  二、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方面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张晖、巴依尔、杨志翔
  审查岗位责任人: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2名以上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2.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3.执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当事人逾期未自行缴纳罚款,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做出后5日内在局办公室备案。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整理案卷后归档管理。
  三、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地质等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矿山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王晓芬、艾拜布拉、张晖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郭军、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立案: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综合科牵头,协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局监察支队、矿山科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在初步了解事故概略情况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向现场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2名以上调查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组认定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时,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处罚决定审批:根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据相关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被检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填写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被检查单位,应填制《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书》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回单位向有关领导报告。
  4.整改复查:《整改指令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复查,并将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有2名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其它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被检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立案程序。
  5.归档:将有关检查的全部记录材料建立案卷汇总归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矿山科、危化科、宣教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王晓芬、艾拜布拉、张宇、章红军、张辉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郭军、王斐、巴泰、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法制办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王军生、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表明身份,告知来意: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检查内容、程序、方法。
  2.实施检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被检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填写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被检查单位,应填制《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书》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回单位向有关领导报告。
  4.整改复查:《整改指令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复查,并将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有2名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其它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被检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立案程序。
  5.归档:将有关检查的全部记录材料建立案卷汇总归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张宇、张辉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表明身份,告知来意: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检查内容、程序、方法。
  2.实施检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被检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填写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被检查单位,应填制《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书》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回单位向有关领导报告。
  4.整改复查:《整改指令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复查,并将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有2名执法人员注明情况,签字确认。
  被检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立案程序。
  5.归档:将有关检查的全部记录材料建立案卷汇总归档。
  法律责任(共2项)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等分别追究责任。
  二、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分别追究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 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 例》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
    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二)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责令处理的;
    (三)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未组织核实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2.《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六)有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三、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 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五、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处理。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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