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在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上海市的具体规定为:(1)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2)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3)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4)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4、从业人员及职业状况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