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分析审理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案件发现的问题并提出

时间:2012-08-20 16:15来源:高百见语录 作者:babel 点击:
在一些民商事合同纠纷(、纠纷除外)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或利息的违约责任,往往导致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并引发诉讼。对此项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1、应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问题。有观点认

在一些民商事合同纠纷(、纠纷除外)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或利息的违约责任,往往导致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并引发诉讼。对此项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1、应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问题。有观点认为,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原告不可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反之则可以主张。有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我不知道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法律对此亦未规定法定违约金,故原告不能主张此项请求。有观点认为,不论原、被告是否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均可以主张。

2、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标准不一致。尤其是逾期付款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的利率计算,是按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计算,各地法院的判决表述不一。

3、对未约定付款时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起算时间存在争议。对约定付款时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共识。但对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有人认为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应从结算之日起计算。

4、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终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截至实际给付之日,有的认为应截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有的认为应截至款项付清之日。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如下处理:

1、应支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第207条、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7条就此对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合同未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我国亦未禁止借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合同适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规定,且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规定,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看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banlihunxuyaoshimeshouxu/2012/0808/5388.html。被告除需继续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样可以主张。

2、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标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合适。

3、如未约定付款期限,先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付款期限,从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具体为: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被告在该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依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付款期限的,对于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61条、第226条、第263条的规定确定付款期限,从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对于其它合同,则从结算之日起计算。

4、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能促使被告尽快偿清款项。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