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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博客: 原创文章,请勿转载! 一、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最首要的问题是出现信任危机。如果当事人对所咨询或所委托的律师抱着怀疑的态度、挑错的眼光,那么,即使律师的工作做得再好,当事人心里也总是充满担心和疑虑。因此,如果当事人存在信任危机,就没必要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 二、当事人不能指望着律师在电话里把当事人想知道的问题解答清楚完整,更不可能指望凭一通电话就能判断律师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律师的法律分析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同医生看不到病人不会开药方,律师了解不到全面的案件事实不会做出精确的法律分析。所以,如果当事人连面谈咨询的费用和精力都省去了,那么又何必花精力花时间去法院打官司呢! 三、律师的工作充满了艰辛和汗水。律师能够解决当事人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律师的法律分析可以让当事人豁然开朗,可以让当事人“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那是因为律师在背后先把这“十年书”读了,那是因为律师在背后付出了当事人想象不到的艰辛和努力。因此,当事人不要仅看大律师的风光,离婚需要些什么手续。却不知那几分钟的面谈咨询和几小时的开庭审判背后付出的汗水。 四、律师的工作成果是有价的。律师积累了多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出售的是自己的无形的智力成果,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是为智力成果的“买单”,当事人,这该值多少钱?律师不是商场的一件有形的衣服,律师的法律服务不能当饭吃,不能当衣穿,但是,却能解决当事人的吃穿住行问题。因此,连上商场买衣服都不允许讨价还价,律师费又何尝能够讨价还价! 五、律师应当首先得到当事人起码的尊重。尊重是一个人人格的基本要求,对一个陌生人是如此,对律师亦应是。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当事人亦应当尊重律师。律师虽也属于服务行业,收取律师费,为当事人解答法律疑惑、免受财产损失、摆脱争讼之苦累;律师业现在的市场虽然也是“僧多粥少”,但是,律师不是菜市场,可以随便挑随便捡,当事人不要认为付了律师费,律师的一举一动就任由其摆布。如果律师连当事人起码的尊重都得不到,那么如同当事人不信任律师一样,没有必要将委托关系进行下去。 六、当事人不能指望着律师能够保证案件能打赢。即使律师对当事人这么说,当事人敢信吗?律师不能左右对方当事人,更不能左右法官,连法官恐怕都不能保证案件的输赢,何谈律师!律师能够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对律师来说只是一项工作,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甚至是一辈子仅此一次的事,当事人掏了他认为高昂的律师费,却担心“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在这里敬告各位当事人:诉讼是最后一道维护自身权益的解决途径,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完全可以不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但是,如果当事人将所有办法都穷尽仍不能解决问题,只能走法律途径,那么,当事人应当具备承担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能力。 七、当事人不要认为请了律师,自己就可以回家睡大觉一切都不管不顾了。律师对解决法律问题精通,但是,最清楚案件事实的是当事人本人,律师要想把案件做精确的法律分析,将案件办的漂亮,首先应当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吃透”的基础上,这就依赖于当事人与律师工作的密切配合。这份密切配合包括两点:一是陈述事实不能有所隐瞒,包括对己不利的事实。因为当事人自己不说,对方在法庭上或者庭下对法官也会说,如果这些不利事实律师不知,那么律师在法庭上会变得非常被动,当事人最终是害了自己。二是在律师工作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与律师保持充分的沟通。当事人切记不能委托了律师后,就一切都不管不顾了。只有当事人与律师就案件事实始终保持充分的沟通,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律师的工作职能,将案件办的彻底。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很微妙,律师与当事人是朋友关系,又不是朋友关系。律师替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解决法律问题,律师应当理解当事人的疾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将己之疑难杂症交予律师处理,应当尊重律师,信任律师的工作。当律师与当事人拧成一股劲,案件才有可能有个好的结果。所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也是这个道理。 欢迎各位在婚姻中遇到困境的人士登陆博客: 婚姻家庭法眼博客 河北石家庄地区咨询热线 刘律师 E-mail:jialiu083@ 来访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77号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