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零度小霏
学员:关于民事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请教。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有最后六个月的规定,请问: 1.“若在最后六个月前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这句话怎么理解? 2.“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又怎么理解?谢谢。
零度小霏回答: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且听我给你慢慢分析开来。 1.若在最后六个月前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意思是,诉讼中止要求的时间标准是中止事由发生在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既然某个事情在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并在最后6个月之前消失,那么,根本就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条件(最后6个月内),所以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 举例:一诉讼的诉讼时效是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结果在2007年的4月1日发生了某个事件,这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07年的9月1日,这种情况就叫做“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也就是2007年4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不算入最后6个月,但2007年7月1日到9月1日的时间已经处于最后6个月的范围之内了,相当于把这整个事件分成前后两部分,一部分是2007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和2007年7月1日开始接着发生的,7月1日以前发生的不能产生中止的效力,7月1日开始接着发生的才发生诉讼中止的效力)”,此时,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看看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等到该事件于9月1日消失后,诉讼时效从2007年9月1日接着计算6个月,直到2008年3月1日。
学员:再请教一下。 例1: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药费1000元。同年8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问乙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例2:设例1中,同年10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又伤愈苏醒。问乙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主要是这两个案例弄得我不是很明白,麻烦再细致解释一下啊。
零度小霏回答:本题适用诉讼中止。 1.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也就是本来应该是2001年3月1日以前起诉。8月1日成为植物人,虽然时间不在最后6个月内,但是该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2000年9月1日—2001年3月1日),所以从2000年9月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等到2001年8月1日该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接着计算6个月,即最迟应该在2002年2月1日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2.因为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所以发生中止的效力,中止事由消失后,是在2001年的8月1日,从这个时候开始接着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注意这里是5个月,因为事由发生的时间是在最后6个月的第二个月,所以还有5个月要接着计算)乙最迟应该在2002年1月1日起诉。 另外,第二个例题的答案现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也就是说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果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个人认为不应该补足,只是需要接着计算5个月即可。不过,后来详细查看教材的观点,教材上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那既然我们是参加司考,就按照教材的观点来吧,将最后的时间改为20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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