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案例

时间:2012-11-06 19:45来源:郝天喜 作者:lisababy 点击:
作者:零度小霏 学员:关于民事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请教。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有最后六个月的规定,请问: 1.若在最后六个月前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这句话怎么理解? 2.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

作者:零度小霏

  学员:关于民事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请教。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有最后六个月的规定,请问:
  1.“若在最后六个月前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这句话怎么理解?
  2.“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又怎么理解?谢谢。

  零度小霏回答: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且听我给你慢慢分析开来。
  1.若在最后六个月前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意思是,诉讼中止要求的时间标准是中止事由发生在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既然某个事情在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并在最后6个月之前消失,那么,根本就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条件(最后6个月内),所以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
  举例:一诉讼的诉讼时效是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结果在2007年的4月1日发生了某个事件,这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07年的9月1日,这种情况就叫做“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也就是2007年4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不算入最后6个月,但2007年7月1日到9月1日的时间已经处于最后6个月的范围之内了,相当于把这整个事件分成前后两部分,一部分是2007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和2007年7月1日开始接着发生的,7月1日以前发生的不能产生中止的效力,7月1日开始接着发生的才发生诉讼中止的效力)”,此时,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看看办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等到该事件于9月1日消失后,诉讼时效从2007年9月1日接着计算6个月,直到2008年3月1日。

  学员:再请教一下。
  例1: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药费1000元。同年8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问乙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例2:设例1中,同年10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又伤愈苏醒。问乙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主要是这两个案例弄得我不是很明白,麻烦再细致解释一下啊。

  零度小霏回答:本题适用诉讼中止。
  1.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也就是本来应该是2001年3月1日以前起诉。8月1日成为植物人,虽然时间不在最后6个月内,但是该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2000年9月1日—2001年3月1日),所以从2000年9月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等到2001年8月1日该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接着计算6个月,即最迟应该在2002年2月1日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2.因为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所以发生中止的效力,中止事由消失后,是在2001年的8月1日,从这个时候开始接着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注意这里是5个月,因为事由发生的时间是在最后6个月的第二个月,所以还有5个月要接着计算)乙最迟应该在2002年1月1日起诉。
  另外,第二个例题的答案现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也就是说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果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个人认为不应该补足,只是需要接着计算5个月即可。不过,后来详细查看教材的观点,教材上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那既然我们是参加司考,就按照教材的观点来吧,将最后的时间改为2002年2月1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