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签订手续,原夫妻共有的2000年的公证手续。去公证处的人让办理赠予和财产监护等手续......公证处说:“法院判决的离婚书不用办理公证手续。” 离婚协议书内容难道对财产分割不具备法律效律吗? 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就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等问题的一个系统解决方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男方不同意将房屋给女儿所有,则女方根本不同意离婚,也不会答应由其单独抚养子女。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将有关财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视为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赠予”行为,它是基于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种财产分配。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与婚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将其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