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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宣传参考资料(政策问答)

时间:2012-08-20 13:42来源:潇元 作者:yoci77 点击:
城乡规划法宣传参考资料(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07-12-21 已经阅读[1150]次 来源:城市规划处 城乡规划法宣传参考资料内容之一 (总 则) 一、对比上版《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 答:对比上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宣传参考资料(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07-12-21 已经阅读[1150]次 来源:城市规划处

城乡规划法宣传参考资料内容之一

(总 则)

一、对比上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

答:对比上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二、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新的《城乡规划法》,完善了规划许可制度,着力于建立健全有利于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各种腐败问题的体制机制,严格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实施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任意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随意修改规划许可条件等以权谋私问题。城乡规划许可必须严格规划审批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了规划公示制度,减少规划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规划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四、城乡规划包括那些内容

答: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什么

答: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

六、为什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答: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法中对经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法律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国城乡规划法

七、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八、《城乡规划法》中对单位和个人的查询、举报和控告作了什么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九、如何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答:首先制定规划就要具有科学性。第二,规划制定以后,要保证实施的严肃性。

十、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答: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许可的必要依据。

城乡规划法宣传资料内容之二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一、新的《城乡规划法》,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

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新增条款)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新的《城乡规划法》,怎样突出了人大监督的作用?

答: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那些

答: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五、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城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新的《城乡规划法》,强调规划编制责任有哪些?

答: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我不知道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七、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要求是怎样的

答: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八、《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评估是如何要求的?

答: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新增条款)

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城乡总体规划

答: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十、《城乡规划法》,对修改详细规划作出那些规定?

答: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如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十一、对乡、村庄规划的修改是如何规定的

答: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乡、镇人民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十二、“一书两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造成损失如何补偿?

答:在城市(镇)“一书两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宣传资料内容之三

(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规划实施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二、镇的规划建设应当优先安排那些设施?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那些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答: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四、规划实施法定证书“一书两证”指的是什么?在乡、村规划区建设应该发什么证书?

答:“一书两证”指的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规划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六、《城乡规划法》关于临时建设的规定有那些?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规划条件未经核实不得竣工验收指的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宣传资料内容之四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哪几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

答:《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三方面监督制约机制。

二、《城乡规划法》中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2、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三、《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将追究哪几方面的法律责任?

答:1、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

2、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3、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城乡规划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中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的权利:有权查阅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的义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赔偿。

七、《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城乡规划法》中就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法建设工程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九、《城乡规划法》中哪些行为将可以罚款

答:(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可以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哪些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十一、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哪些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怎要处理?

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三、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答: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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