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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分手 女方分得男方6成家产40万元

时间:2012-11-08 03:04来源:陋室白丁 作者:LilyChou 点击:
6年前,阿梅和林淳相识,而后同居并经营一家金店;6年后,阿梅因宫外孕手术后不能生育,两人分手。最终,阿梅将林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经过一审、二审,阿梅获得包括货物、房产等共计价值40多万元的六成家产。面对判决结果,男方及

6年前,阿梅和林淳相识,而后同居并经营一家金店;6年后,阿梅因宫外孕手术后不能生育,两人分手。最终,阿梅将林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经过一审、二审,阿梅获得包括货物、房产等共计价值40多万元的六成家产。面对判决结果,男方及其家属不解,同居咋能分这么多家产呢?

女方无法生育两人闹分手

林淳今年25岁,目前住在白沙七坊镇。2006年初,林淳一家从海南回福建老家探亲,认识了比他大3岁的阿梅。春节后阿梅跟随男友林淳来到七坊镇,一起住在林淳家在七坊镇所开的一家珠宝行,帮忙做生意。

2007年7月25日,该珠宝行价值约11万元的黄金成品被盗,不过两人坚持经营,经过几年努力,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chengxiangguihuafashishixize/2012/1019/42274.html。店里生意渐渐好转。2010年,两人向家人提出准备结婚,而后林淳一家花12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

岂料好事多磨,2011年4月,阿梅经检查患有宫外孕,后经治疗痊愈。可在阿梅回福建老家治疗期间,林淳家人发现店里少了100多克黄金,怀疑是阿梅拿走了,两人发生口角,不久林淳提出了分手。阿梅最终同意分手。

分手后,阿梅找林淳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珠宝行、一套房子以及银行存款,林淳认为,珠宝行是家人投资开的,阿梅仅帮忙打理,该店不算两人共同财产。房子当初由家人出钱购买,林淳名下的账户是经营珠宝行生意的账户,和阿梅没关系,最终,双方就共同财产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

2011年底,阿梅向白沙法院起诉,索要精神赔偿和分割和林淳同居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男方给付40多万

珠宝行和林淳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房产,是否是两人共有财产呢?

据了解,虽然该珠宝行所用铺面产权为林淳的姐夫所有,登记经营者为林淳的姐姐阿兰,但阿兰和丈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投资、经营该店金银首饰加工零售。2004年底,阿兰已到他处发展,林淳和阿梅同居后一直居住该店,阿梅提供了多达22份的珠宝销售保质单和收款收据,而林淳和阿兰没提供进销票据,最后法院认定,林淳和阿梅是该珠宝行的实际投资者和经营者,该珠宝行价值40多万元的存货是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登记在林淳名下一套包括装修价值17万元的房产,阿梅举证自己曾投入5万元买房,法院认为是林淳和阿梅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对于林淳名下账户25万多元的存款,开户时间为2008年9月1日,正在阿梅和林淳同居期间,该账户25万多元应为两人共同所有。

2011年12月23日,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淳应给付阿梅40多万元(其中珠宝行存货价值、林淳名下个人账户存款和林淳名下一套房产的总值,阿梅可分60%,林淳还需一次性付给阿梅经济帮助2万元)。

由于不服原审判决,林淳一家共同上诉。2012年8月15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双方均有份

为何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阿梅能分到这么多家产呢?办案法官表示,2006年,阿梅和林淳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且同居期间于2007年拍摄了婚纱照,2010年向家人提出结婚,并购买房产准备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关系应属于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等规定,法院认为从2006年初至2011年8月3日期间,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营该珠宝行。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应属共同共有财产。两人共同生活近6年,有较好感情基础,期间因阿梅患有宫外孕,林淳不再愿意和阿梅结婚,最终导致双方分手,严重伤害了阿梅的感情,且被告存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行为,故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中林淳应予少分,双方共有财产份额的60%归阿梅所有,40%归林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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