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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08-20 14:42来源:欧阳静茹 作者:善建者行 点击: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园林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监、专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的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工程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见附表一)。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附表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可参考附表三配备,并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六条进入我市的外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理工作:

(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

(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的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五)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告知建设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在监项目存在的建设程序违规问题进行汇总,按附表四规定的格式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条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三)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推进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的;

(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

(五)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亮牌信息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记入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各级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监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及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需亮红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

对第(三)项内容,监督机构也可视实际情况即时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黄牌:

(一)半年内,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暂停投标、资质降级除外);

(五)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黄牌: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两次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红牌:

(一)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一年内由于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原因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处罚的;

(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三次及以上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九条亮牌的程序和时限: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报告和其他了解情况,及时确定拟亮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企业对亮牌警示如有质疑,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亮牌。

(三)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若不提出申诉,即进行亮牌。监理企业亮黄牌时间不少于30天,亮红牌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总监亮牌时间为企业的2倍。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调查认定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除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据问题严重程度、监理责任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亮黄牌或红牌。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在亮牌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应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整改未到位的应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继续亮牌的建议。整改到位的,到期自动解除亮牌。

第二十二条惩戒措施:

(一)被亮黄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

(二)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推荐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三)被亮黄牌的项目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总监评优活动。

(四)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五)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应立即更换,且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报名作为总监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摘自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房屋建筑工程

一般公共建筑

28层以上;36m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m2 以上

14~28层;24~36m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m2

14层以下;24m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m2 以下

高耸构筑工程

高度120m以上

高度70~120m

高度70m以下

住宅

工程

小区建筑面积12万m2 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

建筑面积6万~12万m2 ;单项工程14~28层

建筑面积6万m2 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m以上的桥梁;长度1000m以上的隧道工程

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m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m以下的隧道工程

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1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厂;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工程;3m3 /秒以上的给水、污水泵站;15m3 /秒以上的雨泵站;直径2.5m以上的给排水管道

2万~10万吨/日的给水厂;1万~5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1~3m3 /秒的给水、污水泵站;5~15m3 /秒的雨泵站;直径1~2.5m的给水管道;直径1.5~2.5m的排水管道

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m3 /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5m3 /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径1m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m以下的排水管道

燃气热力工程

总储存容积1000m3 以上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m3 /日以上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m2 以上的热力工程

总储存容积1000m3 以下的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m3 /日以下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150万m2 的热力工程

供热面积50万m2 以下的热力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

1200吨/日以上的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

500~12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500吨/日以下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地铁轻轨工程

各类地铁轻轨工程

风景园林工程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


附表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数量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M——对于公共建筑和厂房,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对于住宅小区,为小区总建筑面积;单位:m2

N——工程造价;单位:万元)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单位:人)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饰阶段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公共

建筑

厂房

M≤3000

1

1

1

2

1

1

3000<M≤

2

2

2

2

1

2

<M≤

2

3

2

3

2

3(2)*

M>

以m2 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m2 ,各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m2 时按m2 计。

住宅

小区

M≤

2

2

2

2

2

2

<M≤

2

3

2

3

2

2

<M≤

3

4

3

5

3

3

M>

以m2 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m2 ,各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m2 时按m2 计。

市政公用工程及

园林工程

N≤1000

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

1000<N≤5000

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3人。

5000<N≤

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5人。

N>

以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5000万元时按5000万元计。

注:1、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和专监人数之和。

2、表中加*处,括号外数字适用于公共建筑,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厂房。


附表三: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配备的主要检测仪器

工程类别

主要检测仪器

房屋建筑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激光测距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游标卡尺、卷尺

市政公用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土工试验仪器、游标卡尺、卷尺

园林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pH值检测仪器、卷尺、树径尺


附表四:

在监项目建设情况报表

年第 季度)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情况

施工图审查

办理情况

施工许可

办理情况

目前施工进度

对以上项目监理

企业所做相关工作

监理企业(加盖公章):报送日期:

接收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人(签名):接收日期:

注:此报表仅列建设程序违规的在监项目,由监理企业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收后,企业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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