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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时间:2012-09-04 20:52来源:籽嫣 作者:落寞 点击: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一)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 1、仲裁协议; 2、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和住所以及有效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一)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

  1、仲裁协议;

  2、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和住所以及有效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按照第(一)款规定向本会提交材料的,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三条 受理仲裁申请

  (一)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本会收到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送达仲裁通知

  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把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送达申请人,并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答辩书应包括:

  1、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住所及有效的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答辩要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会应当自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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