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一)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 1、仲裁协议; 2、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和住所以及有效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按照第(一)款规定向本会提交材料的,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三条 受理仲裁申请 (一)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本会收到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送达仲裁通知 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把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送达申请人,并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答辩书应包括: 1、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住所及有效的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答辩要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会应当自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