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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行政处罚的

时间:2012-09-06 22:36来源:天马青锋 作者:彩蝶的化身 点击:
司考:行政处罚的执行。为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针对《行政法》的部分重点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第一时间提供考生,本文将为考生解析行政处罚的执行这个知识点。 精彩链接: 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当事人主动履行和当事人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司考:行政处罚的执行。为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针对《行政法》的部分重点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第一时间提供考生,本文将为考生解析行政处罚的执行这个知识点。

  精彩链接:

  

  

  

  

  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当事人主动履行和当事人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各种类型中,需要当事人履行的主要是财产罚,尤其是罚款。因此,《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执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罚款的收缴。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这也是大家需要重点掌握的。本部分的重点内容较多,归纳如下:

  1. 主动履行。

  对于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要了解其一般原则以及例外规定。

  (1)一般原则——罚缴分离原则(第46条)

  罚缴分离原则指的是在罚款的过程中,罚款的决定者和罚款的收缴者是不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统一由银行收缴。具体步骤分为:作出罚款决定→到银行缴纳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上缴国库。

  根据第46条第3款以及第53条的规定,可以发现,罚缴分离实际上不仅仅是指决定者与收缴者的分离,而且还包括所有者的分离,即罚款的所有者是国家,无论是收缴的罚款,还是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最终都要上缴国库。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上缴国库的一般是指款项,不包括物品,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须依法拍卖后再上缴国库;二是财政部门不得向处罚决定机关变相返还罚没款项。 法律||教育网

  此外,根据第63条规定,罚缴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例外规定——当场收缴(第47~50条)

  当场收缴是职权分离原则的例外,在这种情况下,罚款的决定者与收缴者是重合的。对于罚款的当场收缴,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以下两种:一是,依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的当场收缴。对此还具体限定了两种情形:①2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治安管理案件,为50元以下罚款,并且要求被处罚人无异议);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是,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罚款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请求,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的当场收缴必须以当事人自愿提出请求为前提。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此外,对于当场收缴罚款还要注意以下具体规则:①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对此规则可以加以展开,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和没收财物,如果不使用或非法使用罚款单据、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均有权拒绝处罚。②执法人员收缴罚款后,应当在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列车上)收缴的,应当在抵岸(到站)后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2. 强制执行。

  第51条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主动履行规定了三项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属于间接强制中的执行罚;第(二)项是直接强制;第三项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称非诉执行),对此要结合《行政强制法》掌握其具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能够采取上述第(1)(2)项执行措施的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只能依第(3)项行事。

  3. 其他一般规则

  (1)复议、诉讼不阻断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对此规定了例外情形,具体见《》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第45条)

  (2)罚款的暂缓缴纳和分期缴纳: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行政机关批准。

  4.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特殊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一般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考生要重点掌握其特殊规定。除了上述对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特殊规定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111条还对行政拘留的执行与暂缓执行作了特别规定:

  (1)拘留的执行。注意三点:①由公安机关执行;②拘留场所是拘留所;③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

  (2)拘留的暂缓执行。按以下三点掌握:

  第一,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条件要掌握以下两点:①必须由被处罚人本人提出申请;②只有在对拘留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处罚人才能提出申请。

  第二,准许暂缓执行拘留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②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第三,该法还对担保人和保证金作了具体规定:

  担保人的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与人身自由;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履行能力。

  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有责任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拘留的执行。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执行的,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被处罚人逃避拘留执行的,没收保证金;否则应予退还。

  【例题】

  1.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单选第47题)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

  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

  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

  答案:B

  2.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力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力青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力青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督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04年卷二多选第78题)

  A申请人院强制执行

  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C通知银行将力青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答案:AD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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