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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申诉决定数上升

时间:2012-09-09 23:50来源:海豚湾 作者:…朕℃ 点击:
用权要依法,侵权要赔偿。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1995年开始实施的被誉为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随着实践发展,其本身的局限性日益突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国家赔偿

  “用权要依法,侵权要赔偿。”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1995年开始实施的被誉为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随着实践发展,其本身的局限性日益突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难问题得到扭转,全国刑事赔偿申诉数、决定赔偿数上升较快。申请国家赔偿之路有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确立“无罪逮捕赔偿”原则为了进一步衔接、规范具体办案程序,突出“利民”、“简便”和“快捷”,司法各部门对刑事赔偿工作机构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了实体化改组,具体承担审理职能而不仅仅是算账理赔的决定职能;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变更为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职能由单一的刑事赔偿扩大到对法院赔委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

  针对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新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赔偿的范围不再只限于违法行为,由原有的“错误逮捕赔偿”原则修改为“无罪逮捕赔偿”原则。

  旧定,必须等到司法机关的职权被确认违法侵权,才能够启动赔偿程序。新法取消了“确认”这一规定,同时对办理方式、时限要求等进行了补充完善。

  为进一步抚慰赔偿请求人,新法规定对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导致赔偿请求人精神严重损害的,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进一步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新法除了增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程序、法院自行纠错程序外,还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

  为解决赔偿决定执行难问题,新法明确了执行的具体程序,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必须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取消确认门槛畅通求偿渠道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刘云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元国家赔偿金。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让刘云超感到意外的是,他2010年12月24日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仅仅过了两个月,国家赔偿金就发放到他的手上。

  刘云超赔偿案件正是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更加通畅、便捷的一个缩影。

  “扩大赔偿范围意在强化人权保障。”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赔偿从“违法归责”到以“结果归责”为主的转变,剔除了违法性的评价,赔偿要件减少、应予赔偿的情形增多,赔偿范围扩展效果明显。

  确认程序曾是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越而又难以跨过的一个钳制环节。沈丙友说,取消确认门槛,建立起请求—受理—决定—复议—赔偿委员会终局决定的“绿色通道”,能够使赔偿请求渠道变得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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