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从义务角度讲,它们均自海上保险合同生效之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是一种专门性商品经营活动,其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就具有双务、有偿的性质。这决定了被保险人在此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34条规定:“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 ,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时,应当以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条款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2.遵守保证条款的义务 保证是保险法中绝对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对于整个海上保险领域具有普遍的的指导意义。它表现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承诺保证其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学习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的默示保证。根据海上保险的惯例,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条件也有所区别。 (1) 明示保证的法律要求。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对于明示保证的遵守要求得尤为严格。明示保证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 明示保证内容应当在保险单(或投保单)中载明。 在海上保险实践中,明示保证可涉及以下各项内容: ① 开航保证 ,就是保证船舶在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准时开航。故保险单上通常写明“在某日(或某日前)开航”。 ②船舶状态保证。它是保证船舶在指定日期指定地点处于良好状态或完好状态。 ③ 船员人数保证 ,它是保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规定,船上配备足够的船员数额,并且要把工作职责予以合理安排。其遵守的条件包括配备船员的人数和时间。 ④护航保证。在战争时期,海上保险单往往写明保证船舶在军事护航下航行。 ⑤国籍保证。它是对于船舶国籍予以的明示保证。 ⑥中立性保证。它是保证承保船舶或货物处于中立状态。 (2) 默示保证的法律要求。默示保证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应当遵守的保证。从国际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讲,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予以适用,故各国海商法均有所规定。我国《海商法》从除外责任角度,规定了被保险人必须提供适航船舶的保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关知保险条款亦有同样规定。 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实践 , 海上保险合同的默示保证主要有三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