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律师高飞提示:合肥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公司在外地,实际工作地在合肥,应按照合肥工伤标准赔偿。目前合肥有不少企业通过上述的方式,让员工与低的省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且只购买工伤保险,以此规避责任和社保缴纳责任。近日,合肥专业工伤律师高飞代理了这样一起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案件。 [案件回放] 王丽2011年9月到合肥某机械制造公司面试,单位要求王丽必须于广东省韶关市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方能招用,王丽迫于无奈,和韶关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其在韶关购买工伤保险。2011年11月,王丽在工作时遭遇铲车撞击,导致脚踝骨折。后单位向韶关市人社局申请了,学会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工伤认定作出后,王丽于2012年6月被鉴定为工伤九级。 后单位与王丽协商赔偿事宜,按照广东韶关工伤,九级只能赔偿3万余元;而按照合肥工伤赔偿标准,可以赔偿到近12万元。因争议过大,王丽委托律师,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12万元。 [律师析案] 合肥某机械制造公司要求以广东韶关工伤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王丽的实际工作地在合肥,事故同样发生在合肥,单位故意让王丽与外地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行为只是为了故意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减轻单位社保缴纳负担。 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可以看出,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是适用工作所在地标准的。虽然在工伤赔偿适用标准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护劳动者以及立法本意和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王丽应当适用实际工作所在地即合肥的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仲裁结果] 经过调解,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王丽元。 [律师提示1 派遣、被派遣单位连带承担工伤赔偿] 但随着《劳动》、《》的出台以及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劳务派遣已经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保护伞。《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工伤认定和赔偿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索赔,也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追偿,主要看派遣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因此,王可以对超市和乳业公司同时申请仲裁,因乳业公司已无法联系,由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2 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责任划分] 作为派遣和被派遣单位,因为对劳动者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应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出现连带赔偿责任时内部的责任划分,以防之后出现扯皮现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