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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时间:2013-04-03 10: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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