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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起草

时间:2014-02-08 11:2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3月4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来自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的主管局长科长参加了座谈。省建设厅副厅长张阳,建设厅总工张孝成,建设厅副巡视员潘正成以

      3月4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来自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的主管局长科长参加了座谈。省建设厅副厅长张阳,建设厅总工张孝成,建设厅副巡视员潘正成以及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办等有关人员参加了此次座谈会。与会同志紧紧围绕《办法》起草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办法》草案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法》草案中所称规划区则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与会各地市代表针对建设厅起草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展开热烈讨论,并提出了中肯的科学的建议。讨论焦点集中在《办法》草案中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等几大方面。主要涉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的问题;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以及《办法》草案中第四十三条所提私人建房问题;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问题;第六十七条所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降低或者吊销资质问题。

    一些地市代表提出对违法违规建筑的行政处罚及没收违法收入应细化、条目化、明确化,另外乡镇规划管理问题作为城乡规划中的薄弱环节也多次被与会代表提出。西安市规划局代表提出起草《办法》的宗旨要顺应城市发展趋势,促进经济发展;杨凌示范区代表提出城市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权利交叉应理顺;安康与会代表则希望省建设厅起草的《办法》能够对我省城乡规划起到引领和牵制作用。

    省建设厅副厅长张阳,建设厅总工张孝成,建设厅副巡视员潘正成在会上对《办法》草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仔细听取了各地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们提出的问题现场予以了解答。(记者姜美娟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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