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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富翁财产分割纠纷再审

时间:2012-08-30 23:28来源:方回回方 作者:胡不归 点击:
【 】夫妻离婚时,对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也越来越多。在夫妻时,如何既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 最贵离婚案回放 20

  【 】夫妻离婚时,对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也越来越多。在夫妻时,如何既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

  “最贵离婚案”回放

  2010年9月20日

  宋某向海淀法院起诉杜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该案涉及近500亿财产分割。

  案件审理期间,杜某提交的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的判决。判决称,由于女方“居无定所,查无下落”,因此在女方缺席的情况下,将北京的一套住房及一辆桑塔纳轿车判给了宋某,两个儿子判给了杜某,用由杜某自理。

  随后,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既然衡水中院的判决已将两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宋某再就离婚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宋某的起诉。

  宋某提出了上诉。

  2010年11月4日

  衡水中院判决的离婚案在上诉期限内,衡水中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称“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裁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年8月15日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认为,衡水中院已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在这种情况下,宋某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维持海淀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

  女方承认索要一半股权有难度

  昨天,宋某在庭上和接受采访时表示,离婚案公开化后,她与杜某见过几面,还曾一起聚餐,但双方都刻意避谈离婚的事。过去一年多里,他们24岁的大儿子从海外回来,在杜某安排下进入某集团学习企业管理。

  宋某称,她料想杜某绝对不会同意她提出的分割某集团50%股权的要求,但为了自己和杜某的两个儿子她想争取。现在,她不再坚持非要和杜某离婚,愿意接受调解。

  同时,宋某一方透露,杜某一方只同意在没有媒体介入的情况下调解。

  巨额财产分割仍是“谜”

   根据到庭人员的转述,庭审一开始,审判长明确表示,杜某与宋某已经于2001年被衡水中院判决离婚,再审开庭不再对离婚部分进行审理,只是对离婚案中的问题进行审理。宋某的律师陈旭提出,衡水中院再审裁定是认为该院2001年判决二人离婚的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应该对离婚案进行重新审查,而不 是仅对财产部分进行重新审查。

  到庭人员称,合议庭并没有接受陈旭的观点,庭审继续围绕双方财产分割部分展开。杜某的律师称,根据最高院 的司法解释,对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案件,应该“另行起诉”。宋某则认为,如果法院支持另行起诉,则意味着认可了“被离婚”的事实。由于杜某的资 产高达四五百亿,“另诉”分割财产,宋某就面临高额诉讼费。

  相关法律推荐: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1、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什么是“共同财产”,可不是像一般当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认定其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 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 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兜底条 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 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看看店铺转让合同。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在重复废话:

  首先,什么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 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投资”呢?

  ……

  以上各种情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

  其次,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含本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2、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

   上海是中国唯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人炒股,不仅炒得早炒得好,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离婚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 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 (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 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 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3、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师可以挣到钱的地方。

  4、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 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5、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6、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解释(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近两年房价不断上涨,离婚时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如果:

  1) 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 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8、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我不知道店铺转让合同。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解释(二)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9、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拥有一套属于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愿望。为了使儿女愿望变成现实,同时尽到父母的爱心,“父母出资付首付、独女挣钱还房贷”的现象在沪非常普遍。对于该出资,解释(二)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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