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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罪

时间:2012-08-31 04:57来源:荣欢rong 作者:巴山一马 点击:
一、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

一、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转让合同

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罪名所对应的及司法解释。

1、《》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淘宝店铺转让合同。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11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212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第1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3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5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6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7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8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9条、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第1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或者完税凭证。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4、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采取的方式是假冒出口,骗取退税。这里要特别注意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的界限。这个涉及到我们国家出口退税的制度。为了鼓励出口,对于一些产品再出口以后,如果提供出口的证明就把以前对该产品征收的税款退回一部分。这时候就出现了一种情况,行为人生产的产品,缴了税,但是并没有出口。却假报出口,把自己缴的税款骗回。这是偷税罪。相当于一种变相的事后偷税。因为这骗回的税款原本就是行为人缴纳的税款。把自己缴纳的税款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回来,最终等于是没有纳税。不过这不是事前就不纳税,而是纳税后又把它骗回。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生产过什么产品并为该产品纳税,而是捏造纳税的事实,并编造出口的事实,提出“出口退税”。这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但是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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