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翔政〔2009〕44号)收悉。根据《》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规划,将农用地0.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店镇浦园社区肖厝自然村耕地0.64公顷(其中旱地0.1793公顷、园地0.43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6公顷)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的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0.64公顷,计入你区200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及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