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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遏制恶意诉讼

时间:2012-09-01 05:57来源:大橙子和梓铭的破事 作者:拖拖 点击:
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有的常委会组成

  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草案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介绍,从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看,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熊跃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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