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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时限与复核问题

时间:2012-09-01 08:48来源:庶钧 作者:美者自然 点击:
【 】导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期限、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法律问题。感谢您

  【 】导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期限、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法律问题。感谢您的阅读。

  一、制作交通责任认定书的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1、提出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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