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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14 21:08来源:心随梦飘 作者:抹茶 点击:
侵权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 宋飞翻译 侵权法通常被描述为关于“民事过错行为”的法律,要给它下一个更加准确的定义是很困难的。如果我(用我的拳头或汽车)偶然但是不小心地撞到某人;或是我误认他人为盗贼或将此事写出来诋毁和侮辱;或是我蓄意使某人
侵权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 宋飞翻译 侵权法通常被描述为关于“民事过错行为”的法律,要给它下一个更加准确的定义是很困难的。如果我(用我的拳头或汽车)偶然但是不小心地撞到某人;或是我误认他人为盗贼或将此事写出来诋毁和侮辱;或是我蓄意使某人被捕,或是侵入某人私人生活或是擅自侵入私人土地,我就构成侵权。
这(大体上)是对人们各式各样行为的一种总结。尽管侵权行为五花八门,但它们都被划定为不法行为,而且都不是由于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的。如果我们错误地闯入他人的土地,践踏别人的有价值的东西,我可能就要为此作出赔偿;但我为此不构成犯罪,也不用去坐牢。对我来说,在停车场倒车时将某人汽车的防护板(缓冲装置)撞变形,除非我是蓄意和不顾后果地,我通常不构成犯罪。但我对此依然要作出赔偿。有一些侵权构成犯罪,尤其是不顾后果和恶意的行为。普通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侵权行为是引发人身伤亡并且不符合社会所确立的某些标准的行为。侵权法的核心是对人身损害提起诉讼——即对于某人或某公司以某种方式侵害自己人身的索赔诉讼。大约95%的侵权之诉都是针对人身损害的诉讼。如今,(引发的)交通事故是主要侵权诉讼。以前,铁路和劳动事故是主要侵权诉讼。的确,侵权法在19世纪的(火车)铁路时代之前是无足轻重的——而且这也不足为奇。这部分法律尤其要解决的是机器对人体所产生的伤害与痛苦。它属于工厂、铁路和矿山所构成的世界——换言之,是由工业革命的世界所构成。
大体而言,是铁路创造了侵权法。1850年以前还没有一篇关于侵权法的论文发表,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早期的侵权案件常常是由铁路交通事故而引发。尼古拉斯.法威尔,一个在波士顿和伍斯特铁路公司的雇工,在一次铁路调车场的事故中失去了他的手臂,为此他起诉了铁路公司,但没有获得任何赔偿;但是,“法威尔诉波士顿和伍斯特铁路公司”一案是法制史上的一起经典侵权案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马萨诸塞州的首席法官拉缪尔.肖宣布了美国法院对“共同雇员原则”的解释。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雇员的工伤事故是由其同事疏忽大意所导致的,那么他是不能起诉他的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此,此后在工厂或矿山或铁路,这一解释被广泛适用。所以这一保护雇主利益的规则,在几乎所有的工伤诉讼中,都被雇主一方引用作为抗辩理由。
尽管有这一规则存在,像法威尔这样因操作机器导致人身伤害的工业事故仍是19世纪的侵权案件中最主要的事故。到20世纪,“共同雇主原则”被一种行政制度即劳工补偿条例所取代,而且汽车交通事故已成为主要侵权案件。之后,侵权法的两个次要领域也开始迅速增长:医疗渎职(医疗事故)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件(如因食用有缺陷的食品、使用玩具器械、服用药物或使用其他生活用品[农用品]饵引发的人身伤害)。可是,这最后两种侵权案件,已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论;医疗渎职案件的增长,在医疗界引发危机感,导致在许多州法律制度改革(包括原告能从医生和医院所获得赔偿数额的上限的规定的出台)的努力。
侵权法的一个基本概念是“过失”。它意味着,粗暴地和疏忽大意地。大体而言,如果一个人造成我的(意外)伤害,我可以以他存在过失为由起诉他要求损害赔偿。他应该为其过错负责。如果他是像一个“理性人”一样小心谨慎——这是衡量没有过失的标准,那么我就无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胜诉。
成千上万的案例取决于是否属于“过失”。在20世纪,这个概念已经有一点落伍了,特别是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法院以“严格责任”来加重雇主的责任——这就是说,即使雇主没有过失,制造商像一个正常人一样谨慎小心,受害者也能获得赔偿。而且即使是一个质量控制很严的生产罐装泡菜公司,如果其出厂的一百万分之一的食品作为质量检验的漏网之鱼,腐烂了,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而)生病,该公司也依然会为此而被起诉。按19世纪的观念来看,该公司已经没有过失,但是现代的判例则坚持这家公司必须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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