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开庭经过】 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陕西某某管业(新注册的)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该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应该得到多少工伤待遇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新成立的)陕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应该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陕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与新成立的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并申请将原陕西某某管业有限公司的三位股东追加为被告。 经过开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后,双方愿意达成:由原公司股东给原告支付各项赔偿金58万元。 二、依据证据和法庭查明是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陕西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原陕西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后所有财产、权利义务的受让人。 三、被告陕西省榕川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王安仍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无可辩驳的赔偿主体。 四、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三级劳动能力障碍的所有工伤待遇赔偿, 由于原告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使对方得以妥协而愿意接受调解。为了不陷入法律程序的诉累,原告王某也同意了调解方案,原告历经两年几十次上访的工伤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