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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要通过考察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和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客观事实来认定。双方亲属均证实孙某与周某一向关系较好,孙某殴打周某的起因是两人因用钱问题发生矛盾,事实上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ershoufangjiaoyihetong/2012/0806/4661.html。孙某缺乏杀害周某的动机和目的;从周某的损伤看,其头部和心脏等要害部分未受到打击,体表损伤基本散在于颜面部、躯干和四肢,绝大多数可徒手形成;下肢虽有棍棒类物体形成的损伤,但不足以致命;其肝破裂和胸骨、多根肋骨骨折等致命损伤,经法医分析认为,系因身体两侧同时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而形成,不排除是孙某在亲属家将她从床上踹到地上所致。上述情况表明,孙某并未积极追求周某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然而周某体表除头部外遍体鳞伤,体内则有肝脏破裂和多处骨折,伤情之重、成伤范围之广足以反映出孙某殴打强度之大,说明他对殴打手段缺乏节制,但孙某殴打周某前曾吸毒并服用安眠药,客观上导致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不能期待他实施殴打行为时能够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也不宜据此认定孙某放任周某死亡,进而得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间接故意的结论。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