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四川省虚报注册资本罪的

时间:2012-08-07 21:56来源:菩提还是树的境界 作者:进口专家 点击: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实二手房交易合同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
(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