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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09-11-27 迄今,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 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 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 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 该法指出:二手房交易合同。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 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即将于1999年10月1 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 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 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实际上已赋于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规定也完 全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