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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

时间:2012-08-12 19:52来源:秋日私語 作者:olivia 点击:
2012:受贿罪。受贿罪是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相关】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012:受贿罪。受贿罪是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相关】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知识要点】

  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不可收买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一)违法(客观)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敎育 网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法律||教育网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活学活用】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本题正确答案为C

  2.贿赂:财物,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其本质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3.受贿方式: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如果第三者知道真相,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事后受财。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4.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

  (1)“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应地,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2)许诺行为包括明示和暗示,包括直接对行贿人许诺和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包括真实和虚假许诺。

  (3)虚假许诺构成受贿罪的条件:

  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的,成立受贿罪;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

  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否则构成诈骗罪。

  其三,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许诺法律||教育网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

  (4)“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一般违法乃至犯罪的利益)。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

  (1)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 敎育 网

  (2)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即使事后索要的),不成立受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二)主观要件:故意。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如果没有接受贿赂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可能成立受贿罪;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收受了财物,或者只是暂时收下,准备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或者退还给行贿人的,也不成立受贿罪。

  (三)受贿罪的认定。

  1.特殊方式的受贿。

  (l)以交易形式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上述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2)收受干股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擎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假合作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4)假投资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5)假手赌博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6)安排工作获取薪酬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情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上述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土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8)收受房屋、汽车等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9)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但应限定为在职时),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2.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应认定为索取贿赂。

  (3)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索贿即既遂;收受财物即既遂,不考虑财物是否是违禁品。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成立受贿既遂。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后,即使还没有购物,成立受贿既遂。

  (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成立受贿既遂。

  【活学活用】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法律||教育网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

  5.罪数。

  (1)国家工作人员既可能先收受财物而后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可能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后收受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并罚。

  例外情形:“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活学活用】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本题要点说明:甲、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两人受贿的数额都是15万元。甲、乙两人受贿之后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成立犯罪的,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按照一罪处罚的以外,应当数罪并罚。所以,甲、乙两人受贿之后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活学活用】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本题要点说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行为,更不要求实际上谋取了利益,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乙在职时尽管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没有约定收受贿赂,离职以后对方表示感谢送与其财物,不存在钱权交易,不成立犯罪。丙利用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孙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其财物的,属于斡旋受贿情形,成立受贿罪。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成立其他犯罪的,除了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都应当数罪并罚,所以丁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犯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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