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黔高民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反诉原告):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名仕楼26楼。 法定代表人:韩继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洪,该公司执行总监。 委托代理人:任永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反诉被告):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泉巷1号达亨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武,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志军,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荣洪、任永强,被上诉人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武、齐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是“贵州旅游在线”网站(网址为http://www.gz- )和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搜狐贵州版”网站(网址为)的经营服务商。2004年4月14日,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雪辉向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强发送电子邮件,该邮件标题为《搜狐合同协议》,内容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单方拟订的甲方为空白、乙方为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合作协议文本,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未予答复。此后,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现若干与自己网站上登载的内容相同的图片、文字说明和旅游信息汇编,遂于2004年9月 15日申请贵州省公证处对在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搜狐贵州版”网站旅游频道(网址为http: //travel)上发现的图片、文字说明和旅游信息汇编进行网络信息保全,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共计实时打印页面101页,内容包括:“安龙招堤风景名胜区”图片4张(其中3张下方印有“” 标识)、文字说明一篇,“雷公山风景名胜区”图片9张、文字说明1篇,“天柱——三门塘”图片6张(下方均印有“”标识)、文字说明1篇,“鼓楼之乡——肇兴侗寨”图片5张(下方均印有“”标识)、文字说明1篇,二手房交易合同。“岜沙苗寨”图片3张(下方均印有“”标识)、文字说明1篇,“苗都——西江”图片3张(下方均印有“www.gz- ”标识)、文字说明一篇,“车江——古榕风景名胜区”图片4张(下方均印有“”标识)、文字说明一篇,“隆里古城”图片5张(下方均印有“”标识)、文字说明一篇,“八舟河”图片3张(下方均印有“www.gz- ”标识)、文字说明1篇,“仁怀茅台风景名胜区”图片4张、文字说明1篇,“盐津大峡谷生态旅游区”图片3张(其中2张下方印有 “”标识)、文字说明1篇,“格凸河风景名胜区”图片6张(均印有“GZ.CNR”标识)、文字说明1篇,“与蓝天相接的——高坡”图片4张(其中3张下方印有“”标识)、文字说明1篇,“息烽集中营旧址”图片1张(该图片下方注明 “来源于贵州旅游在线”)、文字说明1篇,“苗家剪纸”图片1张、文字说明1篇,“苗家蜡染”图片1张、文字说明1篇,“苗家刺绣”图片1张、文字说明1 篇,“滩戏、地戏面具”图片6张(其中4张下方印有“”标识)、文字说明1篇,“苗家银饰”图片6张,“贵州奇石”图片3张、文字说明1篇,“贵州兰花”图片2张、文字说明1篇,“郎德上寨鼓藏节(招龙节)”图片4张(其中2张上方印有“www.gz- ”标识,2张下方印有“”标识)、文字说明1篇,“布依二月情歌节”图片4张(下方均印有 “”标识)、文字说明1篇,“走进屯堡”图片4张、文字说明1篇。以上共计图片99张,其中49张图片印有 “”标识,1张图片注明“来源于贵州旅游在线”,6张图片印有“GZ.CNR”标识,文字说明25篇。旅游信息汇编 10篇,内容为“贵州国内旅行社名录”、“贵州国际旅行社名录”、“贵州生态博物馆名录”、“贵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贵州国家自然保护区名录”、“贵州民俗博物馆名录”、“贵州国家级旅游区名录”、“贵州国家风景名胜区名录”、“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录”、“贵州省及省内各地州市旅游局名录”,以上旅游信息汇编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邮编。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上述图片、文字说明、旅游信息汇编的作品署名权和使用权为由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立即停止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作品署名权和使用权的 92张图片、19篇文字、10种旅游信息汇编进行侵害;2、在“搜狐贵州站”旅游频道网站上删除上述作品,并在搜狐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登载启事,公开赔礼道歉,登载时间应与其侵权持续时间相等;3、赔偿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7000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贵州都市报》、《贵州商报》、《贵阳晚报》等多家省内新闻媒体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发生的纠纷进行了报道。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驳回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2、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3、赔偿经济损失1 元,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4、本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审庭审中,贵阳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演示了其储存在 CD-R光盘上的数码图片,该数码图片共计89张,内容包含在前述贵州省公证处对“搜狐贵州版”网站旅游频道进行网络信息保全的99张图片范围内。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证人吴阿罗(系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庭作证,吴阿罗向法庭陈述其于2004年7月与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朝恒到贵州省旅游局商谈合作事宜,省旅游局市场处张华鹏处长告诉他们可以转载“贵州旅游在线”的相关资料。贵州朗信科技有限公司还当庭播放了一段电话录音,其称该电话录音的内容是李朝恒与张华鹏的谈话,但该录音材料不够清晰,无法辨认谈话内容及谈话人身份。 (责任编辑:admin) |